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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量低价转售88VIP音乐会员权益,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

更新时间:2025-11-30 15:44  浏览量:2

IT之家 11 月 30 日消息,人民法院报 11 月 28 日公布一则案例。近日,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,认定某店铺低价转售某音乐平台 VIP 会员权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,判决该商家赔偿某音乐平台经营主体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4 万元。

IT之家从报道获悉,某音乐平台的经营主体为甲公司,其享有“网某云音乐”“黑胶 VIP”等商标专用权,还拥有平台内大量美术作品的版权。根据该平台公示的收费标准,其“VIP 年卡”连续包年价格为 178 元 / 年,同时《某音乐付费会员服务协议》约定,如用户将 VIP 账号以出租、出借、出售等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,平台有权在不通知的情况下终止 VIP 服务。

2025 年 2 月 21 日,甲公司在某 App 商城搜索时发现,一家名为“某生活娱乐店”的店铺正在以 67.8 元的低价售卖自家平台的“VIP 年卡”,价格仅为官方定价的三成多。该店铺多个链接销量显示,“某生活娱乐店”共已售出 1 万余个平台“VIP 年卡”。

经调查发现,该店铺所售的某音乐平台 VIP 年卡权益,并非通过官方授权渠道获取,而是从某购物平台“88VIP”会员的附赠权益中拆分而来 —— 店铺先向他人批量购买“88VIP”权益中的该附赠权益,再以低价转售给消费者,从中赚取差价。某购物平台《88VIP 服务协议》中同样明确约定:“88VIP 服务及会员权益仅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让、转售”。

因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,甲公司以“不正当竞争”为由将“某生活娱乐店”的经营者乙公司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。

乙公司辩称,其售卖的会员资源来源于“正规网络渠道”,且未伪造会员、未牟取暴利,仅属于“中间商赚差价”,不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作为互联网行业经营者,被告应当知晓某音乐平台以会员费为核心的盈利模式。案涉店铺以 67.8 元的低价售卖某音乐平台 VIP 年卡权益,价格远低于其官方 178 元的定价,该行为会直接吸引原本计划在官方渠道购买会员权益的消费者,导致某音乐平台的会员销售量减少,进而造成该平台会员收入、用户流量等直接经济损失。由此可见,被告与原告在虚拟权益销售市场中存在明确的利益竞争关系。同时,被告也应当注意到《某音乐付费会员服务协议》《88VIP 服务协议》中关于“会员权益不得转售”的明确限制,即便如此,被告仍刻意收集“88VIP”附赠权益并进行规模化转售,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,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。

从平台自主经营角度看,原告通过协议限制会员权益转售,是基于自主经营权对虚拟权益使用范围的合理管控,也是维护自身商业模式和市场定价体系的重要手段。而被告的转售行为直接突破了两份平台协议的限制,擅自改变了虚拟权益的使用主体和范围,实质侵犯了原告的经营自主权。

从消费者权益角度看,被告在宣传中仅使用“某音乐平台 VIP 年卡”的表述,未明确说明会员权益来源于“88VIP”拆分权益,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案涉店铺与某音乐平台存在合作关系,对会员权益来源、授权资质等关键信息产生误解;同时,根据两份平台协议,转售的会员权益随时可能被平台收回,消费者购买的“低价会员”存在明显权利瑕疵,后续维权困难,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。

从市场秩序角度看,被告的行为使得消费者无需向某音乐平台直接付费、也无需开通“88VIP”即可享受会员权益,既侵占了原告的交易机会和核心收入,又破坏了“88VIP”联合权益的生态互通模式,长期来看,此类“拆分转售”行为会降低数字内容市场的活力,扰乱公平竞争机制,阻碍音乐行业及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。

综上,法院最终认定,被告转售“88VIP”附赠的某音乐平台 VIP 年卡权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,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4 万元。目前,该判决已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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蜂巢剧场为2008年孟京辉为《恋爱的犀牛》开辟的新剧场,之所以叫做“蜂巢”,暗喻像蜜蜂一样辛勤的工作。该剧场位于东直门附近,大约有300多个座位,仅剧场改造目前已投入500多万,孟京辉亲自为新版“犀牛”设置了特... ... 更多介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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